(2015)通民初第6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某,郑某某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通民初第620号原告黄某某,委托代理人赵芹先,通江县广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郑某某,委托代理人蒲某某,(系被告郑某某之妻)。原告黄某某与被告郑某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中,原告以首先行使撤销权后,再行主张损害赔偿为由,向本院于2015年5月18日递交撤诉申请书,要求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黄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某某撤回对被告郑某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0元,由原告黄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苟久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钱怀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