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丰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杰诉被告池瑞君、赵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杰,池瑞君,赵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王世杰。委托代理人杨建成。被告池瑞君。被告赵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王世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