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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丰民初字第10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8

案件名称

原告王世杰诉被告池瑞君、赵树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丰宁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世杰,池瑞君,赵树海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丰民初字第1020号原告王世杰。委托代理人杨建成。被告池瑞君。被告赵树海。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世杰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世杰的撤诉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世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5.00元,由原告王世杰承担。代理审判员  李伟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丽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