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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4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5

案件名称

江录田、张兴明与张怀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录田,张兴明,张怀魁

案由

供用热力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45号原告江录田,退休干部。原告张兴明,退休干部。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保廷、杨明堂,涉县中心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怀魁,退休干部。委托代理人张春鱼,退休教师,系被告的妻子。本院在审理原告江录田、张兴明与被告张怀魁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江录田、张兴明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自愿撤回对被告张怀魁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江录田、张兴明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录田、张兴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江录田、张兴明负担。审 判 长  杨彦波审 判 员  李艳敏人民陪审员  杨书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东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