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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聊执字第49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聊城市泰亨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聊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聊城市泰亨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冠辉钢管有限公司,纪培军,王远晶,陶向阳,李光,张天峰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聊执字第499-1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茌平县振兴路西段。法定代表人:郝斌,理事长。被执行人:聊城市泰亨石油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广平乡大曲村工业园。法定代表人:纪培军,董事长。被执行人: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茌平县乐平镇丁庄村。法定代表人:田涛,总经理。被执行人:聊城市冠辉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聊城市开发区广平乡张善村。法定代表人:张同光,总经理。被执行人:纪培军,聊城市泰亨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王远晶,男。被执行人:陶向阳,男。被执行人:李光,男。被执行人:张天峰,男。申请执行人茌平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聊城市泰亨石油机械有限公司、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聊城市冠辉钢管有限公司、纪培军、王远晶、陶向阳、李光、张天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聊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于2015年3月4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各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依法轮候查封了被执行人茌平县利达管业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设备,诉讼中保全查封了被执行人聊城市泰亨石油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厂房、机器设备,但二被执行人的上述财产被查封前已设定抵押或者被其他法院在先查封,上述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各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聊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2014)聊商初字第47号民事判确定的内容,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洪江审判员  史兆锋审判员  刘 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瑾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