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0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07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一初字第608号原告王某某。被告徐某某。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因原、被告已和好,故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撤诉是当事人处分自己诉讼权利行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依法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50元,由原告王某某承担。审判员 孙宗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姜晨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