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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海徐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徐民初字第133号原��:纪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纪某承担。审判员  孙喜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东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