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海徐民初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6
案件名称
纪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海徐民初字第133号原��:纪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纪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纪某撤回起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纪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元,由原告纪某承担。审判员 孙喜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东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