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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刘正兴劳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刘正兴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区法民初字第05276号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双碑街34号附2号23-5,组织机构代码58891192-0。法定代表人殷浩楠,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刘正兴,男,住重庆市渝中区本院受理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与被告刘正兴劳动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本院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重庆理律投资咨询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徐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徐 艳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