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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松法执字第22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王东明与王秀英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东明,王秀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松法执字第2267-1号申请执行人王东明,男,汉族,农民,现住赤峰市。被执行人王秀英,女,汉族,无职业,现住赤峰市。王东明申请执行王秀英合同纠纷一案,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4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义务。现申请人王东明于2015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申请对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具备终结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2)松民初字第424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文福审判员  牧 仁审判员  刘建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白占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