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与徐代权、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垫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垫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徐代权,彭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垫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垫法民初字第01858号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住重庆市垫江县桂溪镇人民路49号第9层,组织机构代码09629973-9。法定代表人游小云,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谭江山,垫江县周嘉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代权,男,1973年5月7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被告彭毅,男,1986年12月14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徐代权、彭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铸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谭江山、被告彭毅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代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诉称,2014年10月19日,被告徐代权为生产经营需要资金为由,向我公司借款10万元,并约定于2014年12月18日前归还,并出具借条一张,双方约定借款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且约定违约金按借款人欠付金额的日2%计收违约金。被告彭毅自愿为被告徐代权的上述借款提供担保。借款到期后,被告徐代权、彭毅至今未返还我公司上述借款,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代权返还我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从2014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支付至还清时止,同时逾期之日起按月息10%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徐代权未作答辩。被告彭毅辩称,借款属实,没有其他意见。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19日,被告徐代权向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双方签订借款担保合同,约定借款期限为2014年10月19日至2014年12月18日止,借款月利率为2%。被告彭毅为此债务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1年。并约定借款人逾期未还,按欠付金额的日2%计收违约金。借款到期后,被告徐代权、彭毅至今未返还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借款,特诉至人民法院,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徐代权返还借款10万元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从2014年10月19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还清时止,同时逾期之日起按月息10%承担违约责任)。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借款担保合同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后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本案中,2014年10月19日被告徐代权、彭毅向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出具的借款担保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的强制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徐代权、彭毅借款后,理应按约定的期限返还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其至今未返还的行为,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故对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请求被告徐代权、彭毅返还借款10万元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由于双方约定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同时约定逾期之日起借款人按欠付金额的日息2%计收违约金,超出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作出调整。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由被告徐代权在本判决书生效后10日内返还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借款10万元及利息(从2014年10月19日起按月息2%计算利息至2014年12月18日),逾期利息和违约金(逾期利息及违约金从2014年12月19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计算至付清时止)。被告彭毅对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违约金承担连带返还责任。二、被告彭毅履行了返还原告重庆市垫江县吉宇投资有限公司上述借款及逾期利息和违约金后有权向被告徐代权追偿。如被告徐代权、彭毅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80元,依法减半收取1690元,由被告徐代权、彭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当事人在法定上诉期内均未提出上诉或仅有一方上诉后又撤回的,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应自觉履行判决的全部义务。一方不履行的,自本判决内容生效后,权利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二年,该期限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审判员 李 铸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俊锋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