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新硕商初字第029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无锡新区香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朱永成、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无锡新区香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朱永成,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新硕商初字第0298-1号原告无锡新区香梅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小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娜,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俞文滨,江苏周秋平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朱永成。被告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14500496-9,住所地浙江省象山县丹城镇育才路16号。法定代表人齐明春,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夏友林、陈岳辉,该公司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无锡新区香梅农村���额贷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香梅公司)与被告朱永成、中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香梅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香梅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香梅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48元、财产保全费3891元,合计9139元(此款已由香梅公司预交),由香梅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邱吉珥审 判 员 徐晓磊人民陪审员 周金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周毓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