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零执字第26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玉林与被执行人刘铠铭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玉林,刘铠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零执字第264号申请执行人王玉林,男,汉族。被执行人刘铠铭,男,汉族。申请执行人王玉林与被执行人刘铠铭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执行的标的款12.690万元,尚未执行到位。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名下虽有沙场机械设备,并已被查封,但不宜处置,另经查询在银行、国土资源局、房产局、车辆管理所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2013)零民初字第401号民事调解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蒋文林审 判 员 宋喜华代理审判员 杨振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杉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