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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蔡增尧强奸罪,蔡增尧猥亵儿童罪等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蔡增尧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041号罪犯蔡增尧,男,1959年11月5日出生于福建省寿宁县,汉族,中专文化。现在建阳监狱六监区十七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德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5月11日作出(2005)宁刑初字第012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蔡增尧犯强奸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撤销原判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的缓刑部分,数罪并罚,合并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宣判后,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5年12月23日作出(2005)闽刑终字第44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认定其犯强奸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合并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06年1月16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9月4日作出(2009)闽刑执字第530号刑事裁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本院于2012年11月15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1908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九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该犯有能力履行财产刑而不履行,不具有悔罪表现,不符合减刑条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蔡增尧不予减刑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