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一初字第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5
案件名称
刘代会与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张世忠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代会,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张世忠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一初字第140号原告刘代会。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住所地:东营市东一路二手车交易市场。法定代表人吕玉俊,该公司总经理。被告张世忠,系该公司项目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代会与被告江苏中柱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东营分公司、张世忠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基于其真实意思表示要求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其权利所作的处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代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刘代会负担。审判员 朱景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国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