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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陇行非执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陇西县国土资源局与康某某土地征收行政裁定书

法院

陇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西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陇西县国土资源局,康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

全文

甘肃省陇西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陇行非执字第9号申请执行人陇西县国土资源局。组织机构代码:72023151-X。法定代表人陈忠荣,局长。委托代理人王益民,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朱耀武,文峰镇人民政府党委副书记、人大主席。被执行人康某某,男,汉族,1967年4月4日生。申请执行人陇西县国土资源局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陇土责(2014)第7号行政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本院认为,为实施陇西县文峰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文峰镇城镇总体规划,陇西县国土资源局依照甘肃省人民政府、定西市人民政府(甘政国土发(2013)669号、定政国土建字(2013)65号)用地批复,委托文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征收土地,被执行人的土地在用地征收范围内,陇西县国土资源局对其作出的陇土责(2014)第7号关于责令交出已征土地的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三条一款(十四)项、第九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陇土责(2014)第7号关于责令交出已征土地的决定准予强制执行,由文峰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平审判员 祁宝忠审判员 郭延宏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魏如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