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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红执裁字第4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邓涛与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镁业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忠市红寺堡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忠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邓涛,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镁业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红寺堡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红执裁字第408-1号申请执行人邓涛,男,42岁,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镁业分公司职工,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吴忠市利通区。被执行人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镁业分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建军,该公司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吴忠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吴劳人仲字(2015)第18号仲裁裁决书,确定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经济补偿金、2014年7月份工资等共计38580元,并履行为申请执行人补缴2009年9月至2014年7月的职工基本养老、医疗和失业保险义务。但被执行人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镁业分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宁夏华盈矿业开发有限公司镁业分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吴忠新区支行账户为64001400700052500624存款70201.76元。二、冻结期限为6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张唯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买 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