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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0

案件名称

吴春荣船员劳务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武汉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荣,宜昌市鑫隆船务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武汉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海法执字第00147号申请执行人:吴春荣,宜昌市鑫隆船务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委托代理人:王成,湖北诚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宜昌市鑫隆船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宜昌市东山大道***号时代天骄****室。组织机构代码:74461694-0。法定代表人:高波,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吴春荣与被执行人宜昌市鑫隆船务有限责任公司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海法商字第0122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一直未按照生效调解书履行义务,本案已进入执行程序。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暂时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于2015年4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该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申请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的合法处分,没有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杨国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邓焱发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