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3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吴某与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南法南民初字第233号原告:吴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被告:冯某,住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原告吴某诉被告冯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吴某逾期没有交纳诉讼费用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吴某逾期没有交纳诉讼费用,依法应按其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吴某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岚二〇一五年五月××日书 记 员 李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