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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民初字第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刘志国与李楠楠、赵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任丘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任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志国,李楠楠,赵连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任民初字第1040号原告刘志国。委托代理人边高原,河北远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楠楠。被告赵连连。原告刘志国诉被告李楠楠、赵连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助理审判员李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边高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楠楠、赵连连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李楠楠系朋友关系,二被告系夫妻关系。2013年12月7月,二被告以经营钻头生意需要资金为由,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被告李楠楠为原告出具借条一张予以证明。该借款经原告多次催要,二被告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被告共同偿还原告借款200000元。诉讼费由二被告承担。被告李楠楠、赵连连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3年12月7日,被告李楠楠向原告刘志国借款200000元,并为原告出具借条,主要内容为:今向刘志国借款人民币贰拾万元整(200000.00)。2013年12月7日,借款人:李楠楠。另查明,二被告于2009年5月21日登记结婚,本案所涉及借款借于二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及原告出具的借条、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予以证实。本院认为,被告李楠楠向原告刘志国借款并为原告出具借条,原、被告间的借贷关系依法成立,被告李楠楠依法负有偿还原告刘志国借款的义务。被告未履行还款义务,属违约行为,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李楠楠向原告刘志国借款的行为处于其与被告赵连连的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李楠楠、赵连连未就该笔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进行举证。故原告主张被告李楠楠、赵连连共同偿还本案所涉及的借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刘志国主张借款200000元,有借条予以证实,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李楠楠、赵连连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刘志国借款200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书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150元,由被告李楠楠、赵连连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代审判员 李 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