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蓝民初字第0076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邓某甲与邓某乙、邓某丙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蓝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蓝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邓某甲,邓某乙,邓某丙
案由
继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蓝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蓝民初字第00769号原告邓某甲,男,1981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被告邓某乙,女,1959年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邓某丙,女,1969年2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甲诉被告邓某乙、邓某丙继承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甲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邓某甲自愿申请撤诉,系公民处分其诉讼权利的合法行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邓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邓某甲已预交),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邓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周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罗 林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