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庆立民终字第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02-25
案件名称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大庆市恒毅防水保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大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大庆市恒毅防水保湿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庆立民终字第2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牛霆,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邵海洪,该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武传凤,该公司职员。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大庆市恒毅防水保湿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冬至,该公司总经理。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大庆市恒毅防水保湿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2015)让乘商初字第4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北京中关村开发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认为,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从未签订任何合同,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不存在约定管辖的情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条的规定,本案应由上诉人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故本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涉及的建设工程位于大庆市让胡路区创业城,属于原审法院辖区,且被上诉人起诉的标的额符合原审法院受理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的标准,故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上诉人关于双方未签订任何合同,不存在任何法律关系,更未对管辖进行约定的主张,应在案件实体审理中依法审理,不属于本案管辖权异议审查范围,本院不予审查。综上,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原审裁定结果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林癸成审 判 员 陈 艳代理审判员 付 卓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赵 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