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柘执字第8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张贵清与被执行人游贵清、游丽英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上网)
法院
柘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柘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贵清,游贵清,游丽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柘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柘执字第88-1号申请执行人张贵清,男,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游贵清,男,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被执行人游丽英,女,汉族,住福建省柘荣县。本院在执行张贵清与游贵清、游丽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已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后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自愿达成分期履行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按协议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已偿还3000元,本案现剩余本金57000元及利息,且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本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柘荣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柘民初字第542号民事判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如未按和解协议及时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何祥荣审判员 谢 旻审判员 陈小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陆闽晶附:相关法条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