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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故民二初字第99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崔向磊与王毅、耿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故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故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向磊,王毅,耿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故民二初字第998号原告:崔向磊。被告:王毅。被告:耿建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向磊与被告王毅、耿建平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向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向磊撤回起诉。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财产保全费120元,共计145元,由原告崔向磊负担。审判员  袁章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晓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