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民一初字第01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孙某、刘某与孙某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某甲,刘某,孙某乙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怀民一初字第01716号原告:孙某甲,男,193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原告:刘某,女,1936年3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被告:孙某乙,男,成年,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怀远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孙某甲、刘某与被告孙某乙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孙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孙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葛新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建成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