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初字第19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蒋苏平与代立兰、王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苏平,代立兰,王卫卫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1968号原告蒋苏平,女,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代立兰,女,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王卫卫,女,住福州市鼓楼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蒋苏平与被告代立兰、王卫卫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蒋苏平于2015年5月19日以两被告拟与其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有关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蒋苏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98元,减半收取3149元,由原告蒋苏平负担。审判员 苏俊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梁 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