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石执字第2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6-10-23
案件名称
北京申林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雅辉等与公司、证券、保险、票据有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石执字第2051号申请执行人北京申林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潞城镇南刘各庄村西。法定代表人韩德生,总经理。被执行人王雅辉,男,1984年1月出生。被执行人魏秀芬,女,1960年7月出生。关于北京申林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与王雅辉强制清算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7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王雅辉、魏秀芬给付北京申林通达建筑设备租赁有限公司各款项1245559.9元,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雅辉下落不明,名下无房屋、无存款、名下车辆已被本院查封,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魏秀芬名下无房屋、无车辆、名下存款5837元已扣划至法院并发还申请人,现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王雅辉、魏秀芬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石民初字第471号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条件后可以再次向本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崔 凯代理审判员 赵 蕾代理审判员 景 润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穆尚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