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刑执字第9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林青鹏组织卖淫罪,林青鹏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林青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996号罪犯林青鹏,男,1969年1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现在建阳监狱四监区十一分监区服刑。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4月21日作出(1998)泉刑初字第20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林青鹏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罚金四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非法所得。宣判后,同案被告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8月19日作出(1998)闽刑核字第289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9年3月4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5月8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11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2年12月18日作出(2002)闽刑执字第91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5年4月22日作出(2005)南刑执字第404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又于2008年3月20日作出(2008)南刑执字第54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1年5月19日作出(2011)南刑执字第957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又于2013年9月12日作出(2013)南刑执字第148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林青鹏在考核期内,曾于2014年11月因剃须刀未按要求交民警统一集中管理扣1分,但经教育后,尚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能遵守监规。参加三课学习,成绩一般。参加生产劳动,从事服装平机工种,能较好完成生产任务。2013年6月、8月、10月因其所写的稿件被春芽报刊稿共奖2.5分。2013年获监狱表扬。2013年6月至2014年12月共获达标分9.6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评定达标分审批表、学习成绩单、月考核表、扣分通知单、考核汇总表、刑事判决书以及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9.6分,评为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林青鹏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2年12月18日至2015年6月17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孙建忠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代理审判员 陈 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