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沭华民初字第0066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张董西与耿志标、张峰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沭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沭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董西,耿志标,张峰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沭华民初字第00660号原告张董西,居民。被告耿志标,居民。被告张峰,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董西诉被告耿志标、张峰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董西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张董西负担。审判员 卓凤芹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