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京知民初字第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苹果公司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苹果公司
案由
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京知民初字第254号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张江镇中心路739号106-D室。法定代表人侯小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国华,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苹果公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苹果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4月9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未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本院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苹果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五十元,减半收取人民币二十五元,由原告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江建中审 判 员 李燕蓉审 判 员 司品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法官助理 朱 江书 记 员 雷 洋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