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辽阳立他字第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成都成发科能动力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成都成发科能动力有限公司,辽阳钢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立他字第3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成都成发科能动力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智军。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钢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解巍。上诉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有限公司不服辽阳县人民法院(2014)辽县民初字第1999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成都成发科能动力有限公司称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已超过千万元,依照级别管辖规定,本案应由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合同纠纷,争议标的依原告初步估算确已超过千万元,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通知》的规定,本案应由辽阳县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军审 判 员  张欣代理审判员  程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李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