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益法刑执字第5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2
案件名称
戴运红盗窃刑罚变更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南省益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戴运红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益法刑执字第554号罪犯戴运红,男,1975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省湘阴县人,捕前系农民。现在湖南省赤山监狱服刑。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于2009年3月25日作出(2009)涟刑初字第74号刑事判决,以犯盗窃罪,判处罪犯戴运红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法定期限无上诉,无抗诉。2009年4月20日交付执行。本院分别于2011年10月18日作出(2011)益刑执字第1078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三个月;2014年1月20日作出(2014)益刑执字第166号刑事裁定,减刑一年四个月。执行机关湖南省赤山监狱以该犯确有悔罪表现,提出假释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改造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教,深挖犯罪根源,深刻反省自己的罪行;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以《服刑人员行为规范》要求改造言行,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勤学好问,考试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劳动改造中,服从安排,积极肯干。在从事炊事员岗位上,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劳动岗位,较好地完成了监狱下达的劳动任务。现累计考核分102.5分。上述事实:有罪犯个人申请、有罪犯考核奖惩统计台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减刑假释评议书,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报告及罪犯评审鉴定表等材料证实。本院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假释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三条、第八十四条、第八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运红准予假释(假释考验期至2018年4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田宇山审 判 员 徐高龙代理审判员 雷志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唐菁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