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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4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02

案件名称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与陈亚乾、杨文女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陈亚乾,杨文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穗越法金民初字第341号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住所地广州市越秀区。负责人:程建国。委托代理人:何穗龙、李翔,该行职员。被告:陈亚乾,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被告:杨文女,身份证住址:广东省吴川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诉被告陈亚乾、杨文女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当事人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1806.5元、保全费1348元合共3154.5元,由原告广州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越秀支行负担。审 判 长  李金留人民陪审员  周小燕人民陪审员  莫伟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白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