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新民小额字第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8
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苗德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新民小额字第351号原告: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西八家户路1号。法定代表人:张德华,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梁剑,新疆百域君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苗德茂。案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苗德茂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时,原告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预交),由原告乌鲁木齐红新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行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秦立芬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