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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闽民终字第60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晋江恩步服饰有限公司与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晋江恩步服饰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闽民终字第601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蔡金辉,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晋江恩步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永忠,董事长。上诉人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晋江恩步服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莆民初字第30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审理中,上诉人沃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未按本院通知要求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莲玉代理审判员  黄 挺代理审判员  王金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檀斌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