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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惠阳法执字第85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关于申请执行人陈志强与被执行人陈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志强,陈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惠阳法执字第850-2号申请执行人:陈志强,男,1972年11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陈兰,女,汉族,1987年8月14日出生。关于陈志强与陈兰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惠阳法民二初字第23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生效判决确认陈兰应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向陈志强支付2014年1月至2014年7月的租金共324100元及滞纳金、支付从2014年8月至交还房屋之日止的租金(2014年9月30日前租金为46300元/月,2014年9月30日起租金为50000元/月)及滞纳金。本案诉讼费4265元由陈兰承担。权利人徐新丰于2014年9月30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4)惠阳法执字第850号,执行费4826元由承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陈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未履行。2014年12月11日,本院以(2014)惠阳法执字第850-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对被执行人陈兰存放在陈志强名下住楼内一至六楼的物品进行了查封。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陈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对所查封被执行人的上述物品移送司法委托管理室委托评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陈兰存放在陈志强名下住楼内一至六楼的物品的价值进行评估。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志锋审判员  钟 盛审判员  朱廷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文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