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高民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刘静与赵增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赵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民初字第00552号原告刘某某,女,汉族。被告赵某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诉被告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申请撤诉行为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某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刘某某承担(原告刘某某已预交300元,退回150元)。审判员 王婧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戈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