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荥执字第1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7-03
案件名称
王家力与荥经县金源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荥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荥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家力,荥经县金源煤业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荥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荥执字第12号申请执行人王家力,男,汉族,荥经县人。被执行人荥经县金源煤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雷云。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荥劳仲案字(2014)第46号仲裁裁决书,依法受理王家力申请执行荥经县金源煤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荥经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荥劳仲案字(2014)第46号仲裁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贾剑波审判员 呼 华审判员 罗 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