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48号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与罗振宇,罗永炽,张巧兰,谭彩芬,佛山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罗振宇,罗永炽,张巧兰,谭彩芬,佛山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三法坭民初字第48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西南街道三达路17号聚福大厦104、105、201。负责人叶胜,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李伯安、陈阳军,广东荆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罗振宇,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罗永炽,男,汉族,1953年10月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张巧兰,女,汉族,1974年8月11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被告谭彩芬,女,汉族,1984年1月23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告佛山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白坭镇进港路五金工业城内。法定代表人罗振宇。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诉被告罗振宇、罗永炽、张巧兰、谭彩芬、佛山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月2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敏担任审判长,与代理审判员何东海、人民陪审员李友辉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5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开庭时,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伯安依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罗振宇、罗永炽、张巧兰、谭彩芬、佛山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7月20日,被告佛山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向原告出具担保函,自愿为原告与被告罗振宇拟签订的借款合同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保证责任范围为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的费用。2014年7月28日原告与罗振宇正式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罗振宇发放贷款20万元整;贷款年利率15.3%;期限12个月,自2014年7月起至2015年7月;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还款法;如被告罗振宇不按期归还借款本息,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如被告罗振宇违约或资信状况恶化等,原告有权提前收回尚未到期的贷款并要求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及支付罚息。同日,被告罗永炽、张巧兰、谭彩芬作为保证人分别与原告签订《小额贷款保证合同》,对被告罗振宇借款的本息、罚息、违约金及原告实现债权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签订合同后,原告依约向被告罗振宇的账户发放了贷款20万元。但被告罗振宇并未依约还款,经多次催收未果。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一、被告罗振宇立即清偿贷款本金152813.49元及至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15.3%及逾期罚息标准计算,暂计至2014年12月30日的利息为4081.57元,本息暂合计156895.06元);二、被告罗永炽、张巧兰、谭彩芬、佛山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对被告罗振宇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五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被告在诉讼期间未提供书面答辩及相关证据材料。经审理,本院确认原告起诉所述的事实。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小额贷款借款合同》、《小额贷款合保证合同》、《有限责任公司担保函》、《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放款单》、《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个人贷款(手工)借据》、《还款计划表》等,以及开庭陈述等证据附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罗振宇签订的《小额贷款借款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部分,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合同当事人应当全面诚信履行合同义务。本案中,原告按照《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的约定于2014年7月28日向被告罗振宇发放了20万元贷款,被告罗振宇则负有依约分期偿还借款的义务,但其自2014年11月28日起开始逾期还款,已构成合同违约。现原告诉请被告罗振宇偿付拖欠借款本息,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振宇逾期还款经原告催告仍未还款,符合《小额贷款借款合同》中约定的原告宣布借款提前到期的条件,现原告主张被告清偿包括未到期贷款本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利息计算,原告诉请按《小额贷款借款合同》约定的从逾期之日起按借款利率加收30%的罚息即年利率19.89%计算利息至贷款清偿日,是当事人的合意,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永炽、张巧兰、谭彩芬、佛山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作为被告罗振宇借款合同的担保人,自愿为上述贷款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实现债权费用等提供连带责任保证。现被告罗振宇没有按约定履行债务,原告主张保证人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合法有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罗振宇、罗永炽、张巧兰、谭彩芬、佛山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经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罗振宇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三水支行偿还借款本金152813.49元及利息4081.57元(利息暂计至2014年12月30日),本息合计156895.06元,并按年利率19.89%计付该借款自2014年12月31日起至清偿日止的利息。二、被告罗永炽、张巧兰、谭彩芬、佛山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应对判项一被告罗振宇所负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罗永炽、张巧兰、谭彩芬、佛山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后,有权向被告罗振宇进行追偿。案件受理费3438元,由被告罗振宇、罗永炽、张巧兰、谭彩芬、佛山市绿建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 敏代理审判员 何东海人民陪审员 李友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颜春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