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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刑执字第110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许国成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南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国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福建省南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南刑执字第1109号罪犯许国成,男,1968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福安市人,文盲。现在建阳监狱七监区二十一分监区服刑。宁德地区中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6月15日作出(1996)宁刑初字第062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国成犯盗窃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该犯不服,提出上诉。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1996年8月13日作出(1996)闽刑终字第404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1996年10月21日交付建阳监狱执行改造。福建高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11月9日作出(1998)闽刑执字第579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于2001年12月13日作出(2001)闽刑执字第72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八年。本院于2006年4月21日作出(2006)南刑执字第400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于2010年1月18日作出(2010)南刑执字第151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又于2012年5月7日作出(2012)南刑执字第586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执行机关建阳监狱根据罪犯在服刑期间的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并提供相应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5月4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许国成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曾因利用公家物品与他犯拉关系扣2分,但经民警教育后能认识到错误,能继续按照《罪犯改造行为规范》来约束自己。积极参加政治学习,成绩良好。积极参加劳动,从事服装生产总仓工种,能较好完成任务。2012年度评为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013年度、2014年度评为监狱表扬。2012年2月至2015年1月累计获达标分24.4分。上述事实,有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改造积极分子审批表,学习成绩单,罪犯月考核表,罪犯评定嘉奖审批表,罪犯考核汇总表,罪犯考核扣分单,罪犯减刑审核表,刑事判决书,执行通知书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该犯能认罪悔罪,服从管理,认真参加“三课”学习,劳动积极肯干,完成任务好,累计达标分24.4分,评为年度监狱改造积极分子2次,年度监狱表扬1次,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许国成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刑期自2001年12月13日至2015年6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勇代理审判员  周黎敏代理审判员  赖亮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郑姗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