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初字第33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佟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保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佟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保定市南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初字第339号原告张某。被告佟某���本院在审理张某与佟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法院主持调解同意和好,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张某负担。审判员 孙 放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邰萌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