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朝阳恒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刘忠奇返还原物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朝阳恒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刘忠奇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审三民申字第0027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朝阳恒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开发区龙泉大街二段**号。法定代表人:刘宗占,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杜红岩,辽宁天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刘忠奇,男,汉族,1963年5月3日出生,个体工商户,住辽宁省朝阳市双塔区南大街**号楼*单元***室。再审申请人朝阳恒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恒泰公司)因与被申请人刘忠奇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朝民二终字第006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恒泰公司申请再审称:1、一审判决和二审裁定确认的案由错误,导致判决结果错误。2、本案一审查明和认定事实错误。一审认定恒泰公司取得土地使用权后,争议土地北侧10亩由刘宗占建厂房生产矿山机械至今不是事实。一审认定现股东刘宗占、刘忠奇各自使用公司的10亩土地,中间以铁栅栏隔离,形成两个独立的院落,各行其门也不是事实。3、二审裁定认定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由刘宗占和刘忠奇等额出资、二人各自使用10亩土地是错误的。4、刘忠奇和朝阳县火龙锅炉机械厂对再审申请人构成侵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恒泰公司设立之初仅有两名股东:刘宗占和刘忠奇,由刘宗占担任法定代表人。恒泰公司利用开发区招商引资的优惠条件,通过交纳土地出让金的形式,取得了2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对此事实双方均无争议。关于土地出让金和各种税费的交纳,均为刘宗占和刘忠奇等额出资。朝阳市国土局交付土地后,刘宗占在地块中间设立了栅栏,二人各自使用10亩土地开始生产经营。因恒泰公司仅有两名股东,20亩国有土地的使用权登记在公司名下,在取得土地之初两名股东即通过协商的形式,刘忠奇管理、经营10亩土地。这种管理、经营方式来源于公司的行为,属于公司内部事务。因公司内部事务产生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受案范围,二审法院驳回恒泰公司的起诉正确。二审裁定已经释明刘宗占和刘忠奇两位股东如确实产生矛盾,已无将公司继续经营下去的合意,双方可按公司章程的约定解散公司依法清算,以实现各自权利的保护。因此,二审裁定并无不当。综上,恒泰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朝阳恒泰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杜 刚代理审判员 席铁斌代理审判员 王华迪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孙国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