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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井立保字第0014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杨志忠与张雅明、张静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井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井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杨志忠,张雅明,张静,天津市京陉利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井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井立保字第00140号申请人杨志忠。被申请人张雅明。被申请人张静。被申请人天津市京陉利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和长江道交口。法定代表人张雅明。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杨志忠与被申请人张雅明、张静、天津市京陉利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为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三被申请人价值530000元的存款及其他财产予以保全,并已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杨志忠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张雅明、张静、天津市京陉利鑫通信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30000元或查封相应价值的财产。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仇振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楠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