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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浦民初字第111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北海市乐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浦北分公司与覃乃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117号原告北海市乐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浦北分公司。被告人覃乃妃。本院在审理原告北海市乐安物业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浦北分公司与被告覃乃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5月11日向原告发出受理案件通知书,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却未在七日内预交,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未在预交期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依法应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罗德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吴同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