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扶民初字第7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8
案件名称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与张新同侵权责任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张新同
案由
侵权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扶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779号原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住所地:扶沟县。法定代表人:刘志英,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晓东,该公司安全科长,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方国强,扶沟县桐丘街道法律服务所,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张新同,男,汉族,住扶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诉被告张新同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于2015年5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撤回对被告张新同的起诉。案件受理费775元,由原告周口市汽车运输集团扶沟公司负担。审判员 王永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孙振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