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铜官执字第01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贾学与唐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101-3号申请执行人贾某,女,住本市。被执行人唐某,女,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官民二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某银行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