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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铜官执字第0110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贾学与唐畅执行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铜官执字第01101-3号申请执行人贾某,女,住本市。被执行人唐某,女,住本市。本院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铜官民二初字第00784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唐某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唐某银行存款21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俞金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马 静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