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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峄执字第59-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01

案件名称

孙守义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守义,孙中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峄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峄执字第59-3号申请执行人孙守义,男,1967年9月4日出生,汉族,枣庄市峄城区坛山办事处徐楼村586号。被执行人孙中军,男,1961年7月出生,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峄城区人民法院(2012)峄民初字第5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公告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于公告期满后次日起10日内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孙中军的银行存款70000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 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珊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