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富裕民执字第1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韩向东与陈春江、聂淑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裕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裕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向东,陈春江,聂淑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富裕民执字第125号申请人韩向东,男,1974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陈春江,男,1971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个体。被执行人聂淑清,女,1972年1月2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未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黑龙江省富裕县人民法院(2014)富裕商初字第5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霍振刚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吕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