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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洛开民初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9

案件名称

陆云华诉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云华,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

全文

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洛开民初字第80号原告陆云华,男,汉族,1964年8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顾振兴,特别授权。被告周斌,男,汉族,1975年10月7日出生。原告陆云华诉被告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顾振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周斌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11月15日,被告周斌向原告陆云华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今欠陆云华现金40262元,经协商每月以部分还款,于2014年1月31日前还清。现还款期限已过,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拖欠原告的欠款40262元,利息2013元(利息暂计算至起诉之日);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原告陆云华为证明其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如下:1、还款计划一份,拟证明原告与被告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并且被告承诺在2014年1月31日前还清;2、证明一份,该证明由被告亲自书写对欠款的数额进行再次承认,并且证明该款项的由来及组成部分;3、借支单和转账汇款记录各两份,拟证明在40262元款项中有14000元和20000元是原告通过银行转账代被告垫付给第三方的钱;被告周斌未到庭亦未提及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陆云华与被告周斌同为广东粤侨国际旅行社有限公司的分公司经理,二人为同事关系,被告周斌多次向原告陆云华借款。2013年11月15日,被告周斌向原告陆云华出具《还款计划》一份,内容为:“今欠陆云华现金40262元,经协商每月以部分还款,于2014年1月31日前还清(计划以每月1万至2万)。借款人周斌。”但被告周斌未按期归还借款,原告陆云华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周斌欠原告陆云华40262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周斌要求被告陆云华偿还欠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周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陆云华欠款40262元及利息(以402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从2014年2月1日起计算至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57元由被告周斌承担,原告已经预交,待执行时一并结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五份,上诉于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史建榕代审 判员  张 衡人民陪审员  刘玲玲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来亚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