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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贵执字第00849-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刘东英与鲍正如、方桂珍、鲍芳莉、桂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池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东英,鲍正如,方桂珍,鲍芳莉,桂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贵执字第00849-1号申请执行人:刘东英,女,1966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鲍正如,男,1963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方桂珍,女,1964年5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鲍芳莉,女,1986年9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被执行人:桂冬,男,1986年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池州市贵池区。申请执行人刘东英与被执行人鲍正如、方桂珍、鲍芳莉、桂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池州市贵池区人民法院已作出(2014)贵民一初字第00061号民事调解书,现该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鲍正如、方桂珍、鲍芳莉、桂冬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桂冬价值柒拾叁万元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桂冬收入柒拾叁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红梅执行员  张俐琴执行员  周 斌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记员  江 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