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博执字第14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5-06-11
案件名称
于志刚与郭占彪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博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志刚,郭占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博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博执字第147号申请人于志刚。被申请人郭占彪,成年。本院在执行于志刚申请执行郭占彪债权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无存款,也长年不在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5)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博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博民初字第57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振寅代理审判员 翟新国代理审判员 刘 盼二0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田博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