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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松民催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9

公开日期: 2017-10-18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确认票据无效纠纷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确认票据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赤峰市松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催字第1号申请人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盟牙克石市库都尔镇原林。法定代表人张某,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宫某,男,1987年8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职员,现住赤峰市红山区桥北物流园区钓鱼台B区。申请人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3月7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号码×××、金额贰万元(¥20000元)、出票人赤峰人川大药房连锁有限公司、第一背书人赤峰人川医药有限公司、第二背书人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付款行农行赤峰松山支行、收款人赤峰人川医药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4年11月19日、汇票到期日2015年2月17日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案件受理费100元,公告费900元,由申请人牙克石市源天玉饮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王黎黎代理审判员  王 亮审 判 员  林立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笑涵 更多数据: